摘錄自2008年6月11日中國新聞網報導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0日下發佈《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開展各種公益信託業務。根據《通知》,公益信託的設立應以救濟貧困人群、救助受災群眾、扶助殘疾人,發展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教科文事業等為目的。今後,社會各界可通過購買公益信託的方式支援災區重建。
區別於其他信託的運營模式,公益信託在運營過程中有兩項「優待」:一是信託公司可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其公益信託計畫;二是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機構或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且交付信託的金額完全不受限制。
信託專家指出,用公益信託形式幫助災區重建有多種優勢。首先,委託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公益信託款項的使用範圍;其次,公益信託不屬於法人,管理費用十分低廉(約為信託財產的1%);最重要的是,公益信託具備理財功能,受託機構可通過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