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許久的海洋保育法,終於海洋日前夕於立法院完成委員會審議,全案審竣沒有保留條文,不需黨團協商,後續將提報院會討論。本會呼籲立法院院會儘快安排二讀程序,於本會期完成立法。
本會參與民間海洋保育法的討論至今,歷經多次溝通協調會議與立委屆期不連續全數草案廢案,幸而行政院於2024年2月送出政院版草案進入內政委員會審議,自3月初次安排審議會以來,經過一場由委員會召開之公聽會與六場對原民、漁民之公聽會,正式於5/9進行第一次草案逐條審查,保留涉及三大爭議之10餘條條文,於6/6第二次草案逐條審議全數審竣,沒有保留條文,不需黨團協商,提報院會進行後續討論。
三大爭議 權衡後仍維持理性空間
海洋保育法草案於總說明中敘及「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以及「促近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三大目標,並設計 (1) 針對既有海洋保護區,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管理政策方針、(2) 過去保護區未及但有保護必要之區域得劃設海洋庇護區、(3) 海洋庇護區分區規劃與劃設之審議會機制、(4) 公告限禁制行為、(5) 海洋保育觀察員、(6) 吹哨者與公民訴訟、以及 (7) 罰則,用以達到目標。
於第一次逐條審議後,通過近半數較無爭議之條文,保留涉及 #會同與會商、#審議會組成、#罰則為主的三大爭議。
會同與會商涉及主管機關之權與責是否相符的問題,若每項涉及有關機關的條文均以「會同」形式進行,不但程序漫長、政策窒礙難行,甚至恐有無法有所作為之慮。海委會管碧玲主委提及,在權責有所重疊部分,如海洋保護區之管理政策、以及限禁用行為之事項,改用「會同」;海洋庇護區相關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新增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依原基法及海洋基本法辦理。其餘若僅是涉及、並無權責重疊的部分維持「會商」。此舉維持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作為海洋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
審議會組成部分,主要爭議落於「是否寫明特定對象之參與比例」、「非官方代表之比例」。若按許宇甄委員之修正動議,漁民代表須佔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若以審議會決議採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且超過三分之二決議才得行使的情況,原則上漁民代表具備有絕對否決權,這將不利於審議會進行理性、客觀評估。幸而幾經協商,結合現場出席立委之共同決議,非官方代表人數比例維持政院版二分之一的規劃,但納入委員提議的漁民且追加原住民團體,其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關於審議會機制所做出的調整,本會盼望未來審議會運作在顧及相關權益人得以發聲之際,仍同時保有以「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為核心進行理性審議。
至於罰責之爭議,主要起因於部分委員對於相關從業人員之規模大小不同,希望給予合乎比例的嚇阻力但又不致使此法不足以執行,最終採「降低罰鍰下限同時提高罰鍰上限」的形式,增加裁罰時的彈性空間。同時也對於初犯給予經勸導配合執行且一定期間內不再犯的勸導式設計。
附帶決議 增加海洋保護力道與強調科學調查
6/6內政委員會審議尾聲,委員們分別提出以「因應昆明-蒙特婁公約、30 x 30保育目標」、「明確提出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應載明事項」、「海洋保護資料之收集、建置資料庫及公開」、「強化溝通說明」、「公告且定期更新我國海域生態調查」、「明訂協助海保署之執法人員應補強海洋保育及原住民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性之知識」、「針對目前尚無法管制之海域休息活動與利用應訂定管理規範」以及「盡可能擴大民間參與」 等8項附帶決議。補強海保法於條文中未能敘明之部分,協助海保法能更加落實其海洋保育的精神。
幾經協商 樂見各方仍能合作共同送出海保法
海洋保育法自海洋委員會於2019年著手起草、2020年送入行政院以來,歷經多次溝通協調會議、一屆立委改選,於本屆委員會審議期間亦有不少攻防,幸而委員們均能以各自代表之民意為出發點,並以海洋保育為本回歸保全海洋棲地與生物多樣性的核心,最終取得共識完成海洋保育法草案的審議。於此期間感受海洋委員會管碧玲主委,時任海洋保育署署長、現任海洋委員會副主委黃向文的溝通協調誠意,也樂見各黨落實承諾,首先由吳琪銘召委展開海洋保育法之審議、各黨派委員承擔責任為海洋保育付出,各方努力為台灣海洋保育政策開啟新頁。
海洋保育法後續將送交立法院院會,將會由韓國瑜院長進行排審。在此本會呼籲韓國瑜院長與國會立委,接續內政委員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時的精神,以生態保育為本,資源永續為念,共同完成海洋保育法三讀作業,回應公民社會對海洋資源保育之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