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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立法院公然違憲 箝制採訪自由 拒絕公民團體監督

  • 作者 TEIA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 日期 2020.12.13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對立法院於日前在2015年3月30日逕行依內規《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四條:「本院核發新聞採訪證件以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常駐本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地方性報導媒體及屬於個人於主觀性發布新聞者均不發給」,以本會為公益社團、非商業公司為由,拒絕本會環境資訊電子報記者進入採訪。該舉動違反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的認定,即新聞採訪行為應不侷限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亦保障一般人的採訪行為。本會對立法院公然違憲,箝制採訪自由,逃避公民團體監督之行為,在此提出嚴正抗議!

立 法院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規定,非但排除社團法人與非商業性財團法人設立之媒體,更嚴重違背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的精神。該司法解釋是為確立民主政治的程序公開原則,保障新聞採訪權,謂「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 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立法院的作為無疑大開民主倒車。

事發隔日,本會行文立院,要求說明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規定,有何法源依據?並強調,該規定如無依據,即應修改要點,取消商業登記之資格限制,以符合新聞自由、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大法官第689號 保障新聞自由之釋憲文。立院於4月24日回文,內容迴避本會詢問其法源依據及違憲一事,刻意避重就輕,無具體、立即改善之誠意:「本院致力強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暨各媒體採訪權益,惟對採訪證之發放對象及入院採訪人數,仍須考量維護機關內部之人、地、物安全以及會議之順利進行,貴協會所提寶貴 建議,將供作日後本院修法參考。」

根據《釋字第689號解釋》,新聞媒體為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的重要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立院表面宣稱欲強化政府資訊公開,實則處處阻饒新聞採訪報導的資料蒐集行為,對於缺乏法源依據的內規,又無即刻改善之誠意,可說是立法機關帶頭違憲的不良示範。因此,本會呼籲,立法院作為民意機構,屬環境相關立法、審查預算與監督行政的重要場域,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應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摒棄利用商業登記與否限制採訪權,修訂出合乎憲法精神的採訪規定,以推動議事公開透明,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聲明稿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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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訊中心:獨媒訪立院見曙光? 立委要求檢討採訪證發放要點 (2015/05/18) http://e-info.org.tw/node/107528
環境資訊中心:抗議立院「內規」擋採訪 獨媒籲儘速修改違憲條文  (2015/05/07) http://e-info.org.tw/node/10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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