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部)之功能整合-作為海洋國家、藍色經濟利基」
公聽會環資發言
臺灣雖是海洋國家,在現有的政府體制內,卻多半沒有將臺灣的海洋領土視為管理的範圍,長久以來缺乏海洋事務主責機關,導致我們投入海洋的資源或人力可說少之又少,對於海洋資源也幾乎僅是利用及開發的思維,缺乏整體規劃與環境永續的概念,是以儘速成立海洋事務管理機關有其必要性,我們也要求應該儘速成立。
2015年時,環資與許多夥伴一起發起連署行動,當時約有95個團體組織、3,634位一般民眾連署響應,要求儘速成立海洋委員會及其下轄機關,同年6月海洋委員會、海保署、海巡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四法三讀通過。
在期待海洋事務機關可以儘速成立的立場下,並且考量現有的條件,我們希望能夠儘快籌組海委會,且下轄機關能同時成立,避免業務銜接上有所落差。
我們認為應優先促成海委會擔任海洋事務機關,理由如下:
- 具備相對完善的橫向協調功能:委員會在政府機關是比較具備橫向協調功能的機關,也因此我們有賦予海委會統籌、規劃整體海洋事務這些權責的基礎。
- 海洋事務審議權:一般而言,賦予海洋事務審議權,即可成為相關事務之決策單位。相對於部需進一步整合納入相關機關,組織改造的人事、經費成本較低。
- 聘任委員:促進多元意見交流與共同監督,並提供民間團體更多參與空間。
- 預算方面:就觀察目前政府現存機關,委員會所能獲得的預算和資源不下於「部」,預算多寡端看國家是否重視。而邁向海洋國家,這的確應是主事者必須重視的重要面向。
- 兼顧縱向執行優點:依目前組織之設計,海委會下轄海保署、海巡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具有相當程度的執行力,而如果要健全執行力,也希望未來政府能多給予預算和員額的支持。
雖然目前的海委會組織仍不完善,如整合的海洋事務有限,組織法中的海洋產業發展僅具「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缺乏審議權,使得漁業、航運這兩種臺灣海域最主要利用型態,以及海洋新能源如現階段政府強調的離岸風機等的開發利用,海委會均難以基於海洋永續利用的原則來管理,或是扮演一個像是踩煞車的角色。再來是目前組織法雖有規定聘任委員,但對委員聘任還沒有明確的要求,也無委員會實際運作的規範,應採納多元意見,納入公民參與,使委員會能真正具有合議制之功能。但我們也了解組織改造要能一步到位是相當困難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是在海委會既有架構下,未來持續進行調整的重要方向,如此,不但使組織更符合組織再造的合理性原則,更具有民主化過程的重要意義。
同樣的,若是成立海洋部也必然有其優缺點,但至於是不是要摒棄海委會這個已經通過的組織法,另外再去推行一個海洋部的構想,我們認為現階段不適合,因為自2002年提出「海洋事務部」做為海洋事務整合機關,2011年「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進入立法院,到2015年通過,中間13年來,各種組成與形式的海洋事務整合機關之不同意見已經過長時間彼此協商調整,而好不容易達成共識通過之後,若又生變,重新再來修法,不但不確定又要花多長的時間才能成立,且很可能最後我們就是落得兩頭空。
最後,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是集中各界能量籌備海委會,成立納入民間和學界意見或代表的海委會籌備小組,使得海委會和其他三個下轄單位能儘速一同成立,而海洋事務經營管理也能早日有權責機關。未來當然也還需要繼續朝組織制度功能完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