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下稱海保法)草案是依2019年施行的《海洋基本法》明定的要求,「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若沒有相關法令則應於2年內訂定之。
海委會自2019年著手推動相關作業,但原應在2021年即通過並施行的海保法,歷經2020年7月第一次送交行政院後即開始進行漫長的溝通協調作業持續至今長達三年以上,其中歷經多個立委及各黨團總召呼籲行政院應儘快送交法案至立法院審議,無奈最終還是未於第十屆立委任內完成審議,而遭全數廢案。所幸行政院於在2024年2月、第十一屆立委院會開議前,將行政院版海保法草案重新送交立法院。筆者預想已獲各黨團支持的海保法立法工作應能在有高度共識的情形下,成為新國會的典範:以生態及保育為本、海洋及漁業永續為念,不分黨派立場共同支持守護臺灣海洋資源,成為懸峙國會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案。
然海保法草案原傳聞於3月13日排審,因尚有委員欲提版本,故順延至3月25日進行委員會公聽會、3月28日排審,但委員會審查日當天發生衝突,部分委員質疑立法倉促、除尚有原民與漁民不清楚內容,認為溝通不足、同時也尚有草案版本未送至委員會,以此要求停止審議。最終在臨時提案下,海委會須在一個月內於辦理5場公聽會向原住民及漁民說明海保法條文,並將公聽會報告送交委員會後才可進行條文審議。
海保法歷經近五年推動,民間團體自2020年便參與相關公聽會,前屆委員會也曾於2022年排審,若說「倉促立法」實在有點言重,但本著多方溝通的立場,仍是期待能透過更多的公民溝通,增進對於立法方向、法條的理解,對於未來相關工作的推動與落實亦有助益。
然筆者於3月25日內政委員會舉辦的公聽會與日前4月11日於高雄辦理的第一場次公聽會,反覆聽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述,在此就較嚴重的誤解闢謠:
- 海洋保育與漁業、漁民並非敵對關係,相反的,兩者需要相輔相成。
現今世界主要的保育潮流皆已朝向生態與經濟共存,樹立敵對已是過時且無效的策略。現在《海保法》的立法精神亦提及推動海洋保育是為了「創造健康海洋及促進資源永續」,便是為了海洋資源可以永續,才能代代有魚捕,而非傷害漁民生計,持續不作為無疑竭澤而漁,此立法精神不應被扭曲。漁業沒有海洋資源將難以發展,而海洋保育工作,若沒有海洋資源使用者,如漁民、海上工程業者等的協力,也會淪於空談。 - 推海保法是否表示保護區都無效,或是有保護區了為什麼還要有庇護區。
由於現有包含濕地共有69個保護區分散在《漁業法》、《文資法》、《國家公園法》、《濕地法》、《野保法》與《發展觀光條例》下,主管機關也相當分散。且這些保護區依法源不同、保護目的不同,與目前海洋保育重視「整體棲地保育」,也就是整體環境的保護的觀念有所落差。因此設立海保法的目的之一便是希望「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透過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進行規畫管理、監測評估,使已劃設的海洋保護區能夠在政策方針下被有效管理,發揮其保育效果。若有不足的區域,才會進入海保法中另一項工具:是否需要劃設海洋庇護區。 - 非空白授權,劃設庇護區之作業,「須設立審議會」。
海保法草案是屬於架構性的法條,內容僅是在明訂「若其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之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得啟動海洋庇護區的劃設作業。首先需證明「特別保護之必要」勢必將本於科學、非浮濫劃設,自然在目前立法之時,不會先有標的,若已有,反而是違反本法的精神。其次,為辦理劃設庇護區之作業,「須設立審議會」,且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這確保了劃設作業必須經過審議,且立法說明中提及審議委員必須包含海洋產業利害關係之團體。目的就是希望若啟動庇護區的劃設時,是獲得各利害關係團體的共識,也就是避免目前大家所爭議的「沒有經過充分溝通就要做」,詳細的溝通作業會在這個階段展開,要完成審議具有共識後才會真的劃設庇護區。
比起空白授權的疑慮,此處可能的疑慮應是關於審議會的公正性(人數比例與利害關係群體的界定),這是後續立法委員可以本其專業,在立法過程中提出版本於委員會中努力的方向。 - 海洋庇護區分為三區,其中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未影響漁民權益,而是保障漁民權益不會被海洋工程、管線鋪設、海洋採礦等影響。
海洋庇護區在現行設計中,依其生態敏感度或是其保護的重要性會切分成三個區塊: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核心區自然這個庇護區保護的最主要目的,其限制自然最嚴格。但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在漁業行為上,除永續利用區完全未做限制,即便是在緩衝區,其水產養殖或採捕海洋生物的作業只要是符合規範,一樣是免申請可操作。這兩個區域的限制對象為海洋工程、管線鋪設、海洋採礦等,反倒是相當大程度的保護了漁民使用海洋的權益,是保護漁民的做法。 - 關於行政院版罰則過重之爭議,實在是若空有法條而無罰則,則徒法不能以自行。
罰則的存在是為了遏止非法行為、保障合法行為,同時其罰則必須符合其比例原則,若相較於非法利益而言,罰則過輕則同樣沒有遏止效果。此點爭議,筆者認為其癥結點應是在於如何認定其具有非法之意圖,這同樣是立法委員可以本其專業於委員會中努力的方向。
目前台灣海洋保育作業亟需一部從上位角度綜整過去分散在各法源、各機關的海洋保育作業,同時,也須一套符合現代海洋保育精神的法律工具,以讓負責海洋保育事務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得以作為。在立法過程中,本著多方溝通的立場,若能透過更多的公民溝通,增進對於立法方向、法條的理解,對於未來相關工作的推動與落實亦有助益。但遺憾的是在4月11日高雄場次的公聽會上,因部份代表所營造出的對立與誤會,甚至是複製錯誤內容造成混淆視聽、煽動情緒,阻礙了立法,這不僅傷害台灣海洋保育工作同時也違民主的真意。
目前海保法草案在立法院除了政院版,有多達10餘個委員提案版本,建請立委們依選民所賦予的權利與責任,認真審查。多位立委已就其專業領域提出具體可行方案,例如原住民族委員高金素梅、伍麗華、鄭天財委員等,分別在其提案版本中納入相當多保障原民參與或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的權益;國民黨黨團書記長洪孟楷委員曾表示目前政院版海保法對於庇護區及罰則的力道不足,其參與共同提案的楊瓊瓔委員版本中,在庇護區的劃設可採「預警原則」,同時針對違反庇護區相關規範其罰則跨距為二十五萬到一百五十萬,且得按日處罰,同時也針對可能非故意,如:已經相當之注意但仍無法避免者,得減輕或免罰,這便是足以遏止非法但又不傷害合法對象的設計。
筆者呼籲,立委應本其專業與責任,以保育為本於立法院委員會中審查法案,對民眾則應本持增進群體公共利益與注重其公平正義原則,增進民眾對於政策之理解,勿將海洋保育工作當政治籌碼,不論是刻意杯葛或草率審理都非民眾所樂見。期待後續說明會,能增進更多公民瞭解、建立良善與理性溝通的平台,回歸增進相互理解的目的,理性溝通的場合,而非一味刻意以似是而非的論述增加對於立法的錯誤解釋與理解,以保障漁民權益及保護漁民所賴以維生的海洋資源。